兰州文理学院团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25-06-10   |  来源:团委   |  浏览:15 次 [ 字体:       ]

兰州文理学院团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团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管理,保障活动安全及学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兰州文理学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建设实施方案》《兰州文理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团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指由校团委、学院分团委、班级团支部及校院学生会组织组织的参观、访学、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不包括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等教学活动。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校外集体活动按照《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兰文理党发〔202050号)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三条 全校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要坚持审批报备制度,未经申请和审批同意,任何团学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违反者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团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五条 全校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要秉持“安全第一”原则,不得组织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发展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营利性、商业性活动。

第六条 全校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需经组织单位认真研究,必要时安排人员到活动现场进行踩点,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集中专项安全教育,明确提出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全校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搭车辆等交通工具的,须选用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的车辆。

第八条 全校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按照申请内容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等。严禁组织学生到活动地附近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九条 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情况下,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全校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由组织单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学院团组织开展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由学院分团委、学院党总支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活动,如涉及到校团委管理的学生组织或学院团组织,需先与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沟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有校外单位邀请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需要邀请单位出具红头文件。

第十一条 全校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由组织者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团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提前3个工作日向校团委报备,明确活动负责人、活动具体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向保卫处报备。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带队教师。带队教师是意识形态、学生安全责任人,须全程跟随,加强巡视和监控,发生事故或遇突发情况,必须参照《兰州文理学院校级团学活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一定要细致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兰州文理学院团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

审批表

组织单位


参加人数


带队教师


联系电话


负责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是否需要乘车


乘坐交通工具信息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内容


学院分团委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党总支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校团委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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