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
大型集体活动申报、备案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团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主办者或承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校园内场所、场地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讲座、社团活动等人数在200人及以上的群体活动或人数在200人以下,需要申报审批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到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 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承办者或协办者对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为大型活动开展散发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活动及使用音响器材和其他宣传媒体,须报宣传部和保
卫处审批。
第六条 申请场地时,主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承办者的,需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三)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四)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
(五)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活动使用的证件;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七)其它与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由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拟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及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二)场所建筑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疏导措施和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四)其它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大型活动不符合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其它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的;
(四)违反校园规章制度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活动的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主办者或承办者应当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需要变更申请方案的,应当提前告知。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活动内容、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制定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保卫处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或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照明设施;
(四) 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活动主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活动;
(二)不得超过保卫处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四)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
(五)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六)不得擅自将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十九条 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职责和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它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不得影响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故意拥挤、起哄、无理取闹等。
共青团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