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正案)

日期:2018-04-13   |  来源:兰州文理学院-团委   |  浏览:344 次 [ 字体:       ]

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和帮助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甘肃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加强大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在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道德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坚持开展科技文化教育,倡导科学精神,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引导广大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建设奋发向上、艰苦朴素、刻苦钻研、严谨治学的学风,积极投身与学校各方面改革,促进我校整体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五)开展各种有益于学生思想、学习、科研和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抵制各种消极、腐朽、低俗、非理性文化,引导校园文化向健康、高雅方向发展,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以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契机,积极开展以学术科技、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

(七)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学生学习和生活上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为广大学生服务;

(八)加强我校与全省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扩大我校的影响,提升我校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九)加强学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不短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现科学、民主、高效的管理,努力开创学生会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取得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拥有下列权利

(一)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者无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通过正当途径,采取适当形式提出建议、讨论、监督、质询和批评;

(三)在本会监督下,有开展各种正当的科技、文化活动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监督学生会领导机构和干部工作的权利;

(五)会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或委托申诉;

(六)本会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

(二)遵守校规校纪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

(三)努力完成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任务;

(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刻苦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支持和踊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培养自己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校学生代表大会由校学生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届学生会委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为本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当选代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校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讨论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收集、审查和通过大会代表意见和提案;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单位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我校现有的学院学生会均为委员单位,各学院学生会主席为单位委员。选举委员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领导机关。校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委会议,布置总结学生会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聘请学生会专职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由校团委提名,一般由专职团干担任,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聘用和解聘各部(室、处、委)的副部长、副主任和学生会干事;

(四)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有关规定;

(五)组织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会委员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学生会工作的需要,校学生会委员会设如下职能机构:办公室、秘书处、社团部、广宣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调研部、礼仪队、舞蹈队、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各部(室、处)设正、副部长(主任)各1名,根据工作的需要,各部(室、处、委)可设干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因毕业离校或休学、退学或犯有严重错误而不能继续担任原职者,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经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增免。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5—10人组成,按照差额选举原则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内部实行分工责任制,设主席1名,副主席3—4名。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负责把握学生会的工作方向,决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校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委会决议,讨论决定学生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二)召集、主持学生会全委会;

(三)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必要时应提交全委会审议、批准;

(四)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学生会职能机构的组建或撤消,任免各职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各部(室、处、委)的正部长(主任);

(五)领导、协调和监督各学院学生会以及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聘请专职秘书长1人,秘书长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校学生会的工作和思想状况,代表校学生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处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秘书长有权且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和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由校学生会在该学院的会员组成的分支机构,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分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院学生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和决定本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任务,选举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和参加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学院学生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调整学院学生会成员和建制,应报请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获批准后方可执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应认真执行校学生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并对校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配合学院党、团组织开展各种具体工作,通过校学生会工作会议向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班委会设班长1人,副班长及各委员若干人,班委会在学院党、政、团组织和上级学生会的领导下,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团支部的配合与帮助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会工作的骨干,学生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学生干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要努力做青年学生的表率,模范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带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具有积极主动为广大同学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五)工作勤奋、扎实,善于团结同学,敢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六章 奖惩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会干部,学生会以一定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任职期间明显不称职或严重违反有关纪律的学生会干部,学生会可根据有关干部任免规定作出处理,必要时可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学生会,授予“优秀学生分会”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活动经费由学校行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兰州文理学院各基层学生会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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