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日期:2018-04-13   |  来源:兰州文理学院-团委   |  浏览:954 次 [ 字体:       ]

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各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在“自愿、发展、教育、服务”的原则基础上自发形成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校团委的工作计划,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在学生成长成才、就业、创业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以组织学生开展科研、文体、社会实践等各种类型活动,发挥自我教育主体的作用,营造育人环境,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院两级。校级社团指由校团委直接指导、管理的社团,主要是理论学习、兴趣爱好、社会服务型社团;二级学院社团指由二级学院分团委直接指导、管理的社团,包括各类学术型社团。

第六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受校团委委托对学生社团实施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校团委授权成立学生会社团部负责我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二)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首批成员达10人以上。

(三)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拟成立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起人提出筹备申请,向校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二)经学生会社团部审核、评估后,报请校团委审批。

(三)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注册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学生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应向校团委申请批准。团体组成人员具体情况、社团章程及发展规划须报社团部备案。

(五)学生社团可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请

(一)指导老师须为我校注册的正式教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不得担任第一指导老师。

(二)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三名,指导老师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三)指导老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学生会社团部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依据本团体章程从团体内部中产生,并报经学生会社团部同意,由校团委认可进行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单位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十二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学生会社团部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团体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四)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必要的。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活动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团体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学生会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向学生会社团部提交活动总结及照片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学生会社团部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举办的涉及宗教、民族、外事的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邀请本团体以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提前三天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出申请并由社团部报请校团委。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讲座、报告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会场秩序由举办团体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团体及组织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必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学生社团和活动的批准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社团宣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并保证校园环境的美观。

(二)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张贴处,不得随意张贴;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晰、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并便于联系。

(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学生会社团部要对学生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学生社团刊印刊物,应先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校团委批准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校学生会社团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印制。

(四)学生社团刊物所登文章,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

(五)学生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刊印的刊物,每期须送五份交校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编印。

(七)学生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学生会社团部同意,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须定期召开社长大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学生会社团部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学生会社团部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未注册和提交工作计划的社团严禁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社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在召开社员大会时,应及时告知校学生会社团部,主动接受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式的决议报校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必须到校学生会社团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负责人及其他变动事项,须及时上报校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第五章  社团的评优与奖惩

第三十条  每学年,校团委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对于活动较好,深受学生欢迎,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社团,评选出先进学生社团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由校团委组织进行“优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优秀个人”评选活动,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体负责人或团体主要成员,可参加学校各类学生干部的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或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组织机构瘫痪、财务管理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违反规定,对该团体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校团委有权予以解散其学生社团,并建议学生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学生社团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与资助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社费收取

(一)收取社费的社团,必须在收费前告知校学生会社团部,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每人每年10元。各社团在上报社费收入及支出情况时,不得有隐瞒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二)各社团收取的社费是社团活动经费,由各社团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三)各社团的社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校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审查;并须接受所有社团成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学生社团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经费支出要有合理的计划,详细的记载和原始的票据凭证。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团委等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团委形象。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违反规定暗中收受回扣。

(四)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撤销该社团处分,并对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社团的解散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书面说明至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备案,申请注销、解散。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学生会社团部可以将其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所有成员单位,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成员单位的章程、制度,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甘肃联合大学委员会制定并通过,负责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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