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5-06-10来源:团委






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兰州文理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111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

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本会以习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及省学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甘肃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甘肃省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学校明确一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本校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学生,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参加相关会议的表决权。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运行

第十条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学生委员会召集。

(二)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四)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制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省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

(一)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委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学院数量的2倍。

(二)学生会委员经全体代表大会依照差额制原则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任期相应改变。

(三)学生会委员在任职期间由于毕业、转学、退学、休学、受处分等原因造成委员会名额空缺时,由原选举单位通过一定民主程序补选,委员受代表大会及原选举单位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省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持,如果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全委会时,主席团会应当召集全委会。委员会举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委会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节  主席团

第十八条主席团是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须前置把关,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由学院分团委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条 主席团任期为1年。主席团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主席团成员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执行主席负责牵头日常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学院分团委、校学生会指导。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负责审查和决定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参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第二十三条 班级委员会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学生会议选举产生,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指导。

第二十四条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对二级学院学生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二级学院学生会,授予“优秀学生分会”称号。


第五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分团委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八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做表率。

第三十二条 坚持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对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活动经费每年由学校拨付,由校团委统筹管理,用于学生会的日常事务和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

20211128